一、北海华丰实业发展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北海华丰实业发展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北海华丰实业发展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移交财产、印章、账册等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201号华美广场七楼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军律师13977981232。
北海华丰实业发展公司清算组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