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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AI数字人营销异化为虚假侵权营销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去年以来,AI生成的数字人大量“占领”电商平台,有的靠“图”预售、以次充好,还有的用AI数字人仿冒名人外貌及声音为一些“神药”“神器”背书,短时间内卖出巨额大单。在这背后,一套从肖像、配音,到文案生成的AI数字人带货制作流程充斥网络,带来众多监管难题。然而,在这场技术狂欢背后,一个危险的趋势正在显现:部分企业将AI营销异化为虚假侵权营销,以虚拟主播模仿真人特别是名人形象,导致技术与侵权之间的模糊地带正在成为商业逐利的灰色空间。

  点评:商家利用AI数字人开展营销,既可以创设更多营销人设,也可以直接降低营销成本,本无可厚非。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心所欲用AI数字人模仿他人形象搞虚假营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家擅自在AI数字人营销中模仿他人形象,无疑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AI数字人虚假侵权营销的蔓延,既有监管“差半拍”的短板,又有法律不能精准对其套牢责任“紧箍”的深层问题。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法律,明确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归属,厘清技术提供方、内容提供者、平台、商家等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从而以法律的精准发力,增强对AI数字人虚假营销的惩治力度。面对AI数字人营销已不可逆的发展势头,只有系好法律安全带、点亮伦理探照灯,建立起权责清晰的治理体系,才能让AI数字人营销真正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而不是异化为践踏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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