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赵某坚是一名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户,2011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坚多次从陈某处订购猪饲料,陈某按赵某坚的要求将猪饲料运到其养殖场,赵某坚收到饲料后在陈某的记账本上签名确认收到饲料的数量和欠付的款项。2018年1月11日,陈某和赵某坚对账后确认,赵某坚需向陈某支付欠付的饲料款共178480元,随后,赵某坚向陈某出具《欠条》,承认上述欠款事实。2018年10月2日,赵某坚向陈某偿还12000元,剩余的166480元一直未还,陈某多次与赵某坚沟通还款事宜无果后,将该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赵某坚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陈某提供的《欠条》、记账本等证据可以认定,陈某与赵某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陈某已依约向赵某坚交付货物,赵某坚未依约支付饲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赵某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支付饲料款16648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5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坚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赵某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赵某坚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以案涉执行标的为限,于2025年4月23日以一年为期限,冻结了赵某坚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共9952元作为本案执行案款发放给陈某。此外,赵某坚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法院已依法向赵某坚发出限制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