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提、林某七分别驾驶渔船,搭乘工人航行至涠洲岛石油平台附近海域,使用底层双船拖网的形式进行捕捞作业。2024年11月9日22时许,张某提、林某七等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18610公斤。经鉴定,张某提、林某七用于捕捞的工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目平均尺寸为33.13毫米,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作业海域位于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属于禁渔区。经评估,查获的渔获物价值共计111660元。
检察机关对张某提、林某七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提、林某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金204710元及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为强化警示教育,涠洲人民法庭干警分赴涠洲岛北港避风港、东湾港口、石螺口海滩等渔民聚集度高、人员流动频繁的重点区域,积极引导渔民群众通过手机在线观看庭审直播,“云旁听”司法审判全过程。法庭干警以“线上旁听+现场普法”的方式,切实做好非法捕捞警示教育,为禁渔期秩序维护筑牢法治防线。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个案件,1.8万公斤渔获物就属于情节严重,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要承担生态赔偿,实在是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审理事实与判决结果开展现场普法,向现场及线上旁听的群众,逐一解释非法捕捞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从禁渔区、禁渔期的界定到禁用工具的范畴,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引导渔民从案例中明晰法律红线,自觉抵制非法捕捞,共同守护涠洲岛海域生态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