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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男子使用信用卡未支付账单

法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 通讯员 梁冰华)北海一男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正常使用后,却未如约支付账单。目前,法院已依法对该男子采取惩戒措施。

  记者从银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12月,冯某向某银行北海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网络系统上填写了申请信息。填写信息过程中,冯某表示自己已经阅读全部申请材料,且充分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信用卡后的各项规则。同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也对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收费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载明持卡人应按约定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被收取还款违约金等内容。12月26日,该银行为冯某开立了信用卡账户,并为其发卡。冯某在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正常使用,但到期后却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7月25日,冯某共欠付本金14746.52元、利息6115.89元、还款违约金3206.52元、其他费用841.38元。银行在向冯某催收欠款无果后,将该事诉至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信用卡领用合约已约定,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因催收欠款而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领卡人承担。对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冯某向某银行北海分行支付上述费用,以及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银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1224元,由冯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冯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名下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某小区的不动产,暂不处置。同时,法院还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冯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法院已依法向冯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冯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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