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港某新建的10万吨级通用泊位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工程。2023年5月15日夜晚,泰州某公司所属的4万吨重载散货船在靠泊该泊位时,因船速过快,未能控制好靠泊态势。22时50分,船头与泊位以接近90°的角度发生触碰。事故导致该船船艏凹陷、破损;泊位码头结构、沉箱及门机不同程度损坏,其中门机是青岛某重机公司为码头制造但尚未完成验收交付的港机设备。由于各方在具体赔偿问题上协商无果,广西某码头公司作为码头所有权人、青岛某重机公司作为门机所有权人,先后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广西某码头公司要求泰州某公司赔偿码头修复费、营运损失等约3000万元;青岛某重机公司要求赔偿门机修复费、应急抢险施救费、营运损失等约1000万元。案涉船舶的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承担码头及门机修理费及抢险费用,但不承担作为间接损失的营运损失。
事故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是多少、营运损失是否存在、营运损失是否需要鉴定等,都成为法官妥善处理该案面临的较大难题。海运业需要巨额投资,且面临独特而巨大的海上风险。一旦发生海损事故,若要求船舶责任方全额赔偿,可能会导致船舶所有人破产,不利于海运业的发展。为此,海商法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
主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案涉船舶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该船可享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委托鉴定损失不仅没有必要,还会加重船舶所有权人的负担。经过反复沟通协调,主办法官建议各方当事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揽子”解决两案纠纷。对于直接损失,在各方当事人共同核算确认后,由某保险公司在担保范围内予以支付;对于广西某码头公司的间接损失,在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由泰州某公司分期履行。
这一调解方案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今年2月,青岛某重机公司在收到全部赔偿款项后,向北海海事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3月,广西某码头公司和泰州某公司也就间接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很快泰州某公司完全履行了调解协议。
至此,两起案件均得到圆满解决,实际履行金额2900多万元。青岛某重机公司、泰州某公司、广西某码头公司先后向法院送来三面锦旗,对法院公正妥善处理案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