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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趋利性执法司法无处遁形

  据《人民日报》报道,趋利性执法司法,是指以执法司法办案为名,谋取经济利益、违规罚没财物等违法行为。实践中,其表现形式多样:有的违规异地执法抓捕,肆意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有的将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把企业正当融资认定为非法集资,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还有的为获取更多罚没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随意扩大管辖权。

  点评:趋利性执法司法与公正执法司法背道而驰,不仅侵犯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而且严重损害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扰乱法治秩序,严重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必须予以坚决遏制。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断强化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执法司法活动涉及多主体、多环节,仅靠单一监督力量难以形成有效制约。需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立体化监督网络。通过数据共享、智能预警、风险画像等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监督关口前移、问题精准锁定,推动监督模式从传统的“人工巡查”向数字化“智慧治理”迭代升级。祛除趋利性执法司法之弊,既是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也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让“阳光执法”“透明司法”成为权力运行的常态,让趋利性执法司法无处遁形,法治中国的巍巍大厦必将更加稳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必将更为铿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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