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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

助力小微、“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增信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姚浩燕)日前,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内容。该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作用。

  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同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可持续经营的前提。办法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策、自担风险;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在政策支持方面,办法明确,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

  在绩效考核方面,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返还,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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