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升向刘某玉购买螃蟹,经双方核算,确认黄某升累计拖欠刘某玉货款共192376元。2020年12月27日,黄某升向刘某玉出具《欠条》,载明黄某升经与刘某玉结算,从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22日,共拖欠刘某玉螃蟹货款192376元未结,并承诺于2021年5月1日前结清,否则须支付违约金。
约定期满后,黄某升仍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刘某玉遂将该事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升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黄某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条规定,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升向刘某玉支付货款192376元及违约金,并负担该案受理费、公告费共5370元。
判决书生效后,黄某升仍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刘某玉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黄某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2024年8月2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案涉标的为限,对黄某升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同时,法院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黄某升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法院已依法对黄某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