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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投资款”迟迟未履约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消”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北海一公司拿到村合作社的“投资款”后,却迟迟未依约支付分红并返还“投资款”本金。目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雷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雷某村合作社”)属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雷某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业务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等。

  2019年8月28日,雷某村合作社与北海市宏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签订《投资担保协议》,约定雷某村合作社将其集体资金40万元投入宏某公司相关项目,并交由该公司经营,用于建设综合办公大楼等项目。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协议每年一签,雷某村合作社不参与宏某公司项目的经营管理,合作期间宏某公司所发生的亏损债权、债务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均与雷某村合作社无关,且该公司每年向雷某村合作社支付分红并返还40万元合作资金。

  在接下来的两年,双方均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2021年,双方继续签订《投资担保协议》,但在2022年8月30日合作到期后,宏某公司却迟迟未向雷某村合作社支付投资分红款和返还40万元投资款。雷某村合作社在多次与宏某公司沟通还款事宜无果后,将该事诉至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可认定,雷某村合作社向宏某公司给付40万元并约定相关利息、期限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性质,双方实质应为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宏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雷某村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0566元由宏某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宏某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雷某村合作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宏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宏某公司至今未履行。去年7月30日,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以案涉执行标的为限,查封、冻结宏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同时,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宏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宏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共有人民币21660.65元,法院遂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雷某村合作社;该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和网络资金存款、不动产和对外投资。此外,法院还依法对宏某公司名下的一辆思威牌车辆进行查封,但因未找到车辆下落,暂未能处置。

  目前,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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