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次修正版)第十七条“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请有坟墓在此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亲属,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坟墓标识号,到坟墓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坟墓迁移相关手续。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于无主坟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启源,13807794880;郭冠修,13878951503)